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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理事会制度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5-08-27 点击数:2432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总数的1 / 3 。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或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决议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泄露会议议程和内容(形成决议并公开的除外),也不得私自进行录音和录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准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和《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第十八项作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理事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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