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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监事会制度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5-08-27 点击数:2409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五)受理会员对理事会决议的异议申诉。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全体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会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泄露会议议程和内容(形成决议并公开的除外),也不得私自进行录音和录像。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准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和《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第十八项作扣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监事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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