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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9-06-19 点击数:10979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管理,促进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四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基本条件

一、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申请。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已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及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证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  办理单位会员入会手续,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经营证照和备案证书等相关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办公场地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或执业证(加盖执业印章)、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社保证明、五年以上工作年限证明 (备注:注册结构工程师如非技术负责人,则按鉴定人员资料提供) ;

六、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聘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及备案信息表;

七、仪器设备清单;

八、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个人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在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事业的个人,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申请的。

第七条  办理个人会员入会手续,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个人资料,并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八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入会材料。

二、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十个工作日内交由协会纪律部核查;协会纪律检查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核查的结果交回秘书处。

三、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查。

四、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入会的,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出同意入会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交纳会费,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和会员证书;对未获批准入会的申请人,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会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备案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变更的备案手续。

会员不得开展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超出备案许可业务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应当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范围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

会员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

第十条  各会员在承揽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中,应自觉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包括:

(一)自觉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如实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搞“阴阳合同”;

(二)不得以虚假宣传、不当承诺、诋毁或诽谤竞争对手、串通作弊围标、串标等方式揽收业务、竞标业务;

(三)接受多个利益冲突委托人的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应向各委托人披露、告知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不得有出借、转让、借用、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等相关资信证明的行为;

(五)不得以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接受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恪守信用,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忠诚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会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忠诚勤勉义务的行为:

(一)擅自将本单位的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工作转包、转委托、非法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二)没有正当理由,拖延或不履行评估、鉴定义务,不按时交付鉴定报告、工作成果。

(三)其他违反忠诚勤勉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开展工作,保证鉴定报告客观、规范、准确、公正。同时,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不得假借鉴定工作需要为名索要、收受钱财物品,切实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三条  会员进行现场鉴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

现场检查检测必须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执行相关的强制性技术操作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并填写、制作规范的调查表、调查记录,保证原始记录内容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会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在用检测仪器和设备应当定时进行检定或校准,涉及建筑物力学性质或化学成分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会员应积极参与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和应用,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第十五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及继续教育培训;支持和积极派遣符合资格的人员参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一天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会员不得伪造、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经鉴定发现属于危险房屋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委托人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根据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本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科学、合理、有效、规范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会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加强继续教育的培训,努力提高技术和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及协会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房屋安全鉴定质量,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应以维护行业形象和地位为目标,加强会员鉴定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会员鉴定质量动态监管制度(也称飞行检查制度)。

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会员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3、会员执行本协会管理制度的情况;

4、执业鉴定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协会理事会应制定飞行检查的实施细则,对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程序和会员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飞行检查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工商、税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偷税漏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损害行业形象。

第二十二条  会员联系人

一、单位会员设联系人一名,若联系人更换或联系人更换电话号码、邮箱,应及时传真通知秘书处。

二、理事单位更换代表人,应经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电话号码时,应在变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秘书处提交单位变更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设立子公司,拟将其具有会员资格和在原单位执业注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劳动关系转移至子公司的,子公司须按第二章会员入会要求办理入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的鉴定人员持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不再从业或离开本单位的,会员应于一个月内收回证书交至协会秘书处注销。

第二十六条  对协会工作或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情形、对本协会工作或本行业发展具有贡献的,在对其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

(一)主编、参编国家级、省部级房屋质量检测或鉴定标准、规范;

(二)受到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或地方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表扬、评优;

(三)在本行业相关领域取得国家或地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学技术奖项;

(四)参与国家或地方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抗震、抢险、救灾并获得表彰的;

(五)自愿向本协会捐赠十万元以上,帮助本协会开展工作;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提请、建议业务主管部门给进行相关处理、处罚;

(八)涉及其他行政、刑事责任的,提请、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暂停会员资格的期限,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入会后仍应确保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入会条件,本制度调整入会条件的,除明确设置过渡期条件外,已入会的会员应当遵守。

不符合入会条件的会员,须暂停会员资格至整改完毕;六个月内仍未整改完毕的,理事会根据其实际情况决议取消会员资格或延长整改期限,但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构成违反诚信行为的,具体的诚信评价扣分、处理处罚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到第二十八条第三、四、五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消。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入会资格的;

2、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

3、伪造房屋安全鉴定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没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注册鉴定员参加或伪造注册鉴定员签名或鉴定报告签名与实际不符,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5、单位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6、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或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7、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8、诚信综合评分低于60分(含)的。

9、依据章程、会员管理制度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终止会员资格,应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通过,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

第三十四条  会员退会,按《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会员退会的,应在退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回会员牌匾、会员证书至秘书处注销。

 

第四章 会费交纳

 

第三十五条  会员必须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及本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当年的一月三十日前,以汇款单日期为准(汇款单传真至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拖延交纳会费的,按实际拖延的天数,每天按应交会费的5‰收取滞纳金;拖延超过三十天的,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会费按一年、半年计算,6月(含当月)前入会的,缴交一年,6月后入会的,缴交半年,入会时一次交清;退会的,已缴纳的会员会费不予退回。会员职务发生变更的,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会费补缴或退费。。

第三十九条  会费缴纳标准有所调整的,应按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执行。

第四十条  会员至当年底(12月31日止)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收回牌匾和相关证件。

 

第五章 异议申诉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理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在决议公告(或收到)之日起10天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诉资料:

1、异议申诉书(须明确申诉理据和要求);

2、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协会监事会负责处理会员对理事会决议的异议申诉,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作出裁决,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如监事会裁决需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在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前,不影响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理事会对监事会的裁决有异议的,可提交会员大会决定,在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前,不影响监事会裁决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异议申诉处理程序:

1、会员向秘书处提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秘书处受理后提交监事会处理,监事会应对申诉进行调查;

3、监事长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作出裁决;监事会召开前须通知申诉人,申诉人有权在裁决作出前进行申辩;

4、秘书处根据监事会裁决书面回复申诉人;

5、需由会员大会决定的,按协会相关制度组织会员大会和投票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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