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粤监发[2007]4号及粤治贿发[2007]5号
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各会员: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中共广州市纪委派驻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组下发的《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非公企业和行业协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792号、穗纪派国房纪字[2007]24号文件,我会被列为全市参与反商业贿赂自律和治理的行业协会之一,这充分说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安全管理局和纪检组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我会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重视。
为了进一步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提高协会管理职能,优化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粤监发[2007]4号和粤治贿发[2007]5号文件精神,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内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现将《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监发[2007]4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非公有制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治贿发[2007]5号文)和协会具体实施方案发给各会员单位,要求全市各全员单位认真学习文件,对照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粤监发[2007]4号文
2、粤治贿发[2007]5号文
3、关于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行业自律 治贿 通知
抄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纪检组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2007年11月12日印发
附件1粤监发[2007]4号文
附件2粤治贿发[2007]5号文件
附件3
关于2007年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实施方案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各会员: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非公企业和行业协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我会将继续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现将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在协会中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具体措施。各会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协会转发的粤监发[2007]4号以及粤治贿发[2007]5号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在这次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参与监督行业自律体系,抵制房屋安全鉴定中的商业贿赂,并建立长效机制,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总体思路
从行业协会履行自律职能和规范会员单位执业行为两方面入手,以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个机制为重点,基本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纠正目前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在全市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工作任务及步骤
1、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会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协会转发的粤监发[2007]4号以及粤治贿发[2007]5号文件,深入反思、统一思想,结合本协会制定的《从业自律公约》;使本机构各从业人员清醒认识到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建立廉洁自律的能力。
2、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和会员单位开展业务的自查自纠工作。各会员单位要认真进行机构内部自查自纠工作,并认真填写自查自纠工作调查表(见附件),于11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回协会秘书处。
3、开展会员单位之间和社会监督举报工作,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会员掌握的其他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凡涉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积极向省协会举报反映,协会将为举报人严守秘密。
4、全面整改处理,制定抵制商业贿赂和规范评估行为的相关制度。协会将认真统计分析自查自纠工作汇总表,吸收建议,查找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5、督促检查。协会将组织专门力量,结合监督举报和会员自查自纠情况,深入各机构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案件问题,及时向纪检组报告。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按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组织保障
1、协会将严格按照粤监发[2007]4号以及粤治贿发[2007]5号文要求,专门成立行业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
2、协会将专门设立反映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和会员对评估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反映举报。电话:020-83640082,邮箱:
fwaqjd@126.com。
3、各会员单位应充分认识规范鉴定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严格按照协会的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在整个行业内形成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良好风气,为房屋安全鉴定事业作出贡献。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