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5-04-28 点击数:4489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为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和业务行为,促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对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进行的诚信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协会会员在经营和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体现其信用状况的信息进行采集、审核、评定和公示。
第二条  评价内容
对会员的诚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综合实力、企业市场行为、评估和鉴定报告质量、企业社会责任四个方面。
第三条  评价方法
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按照自主申报、考核评价、异议听证、动态监管的方法进行,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件《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  评价原则
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保密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实行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的原则。具体的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一律通过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主动公开;但会员诚信综合评价的审核、审议过程,不予公开。
(二)公平原则。
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对所有会员一律平等,并遵循客观事实和科学方法,一律严格依照本办法、《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综合评价标准》等进行评价,同时充分保障会员的答辩权利和异议听证权利,体现公平、公正。
(三)保密原则。
会员诚信综合评价过程中,除依本办法应公开的信息外,对会员提交的文件涉及其委托人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公开。
第五条  领导和执行机构及权限
(一)协会理事会为本办法组织施行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会员诚信综合评价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审议作出处罚决定、整改决定,主持并审议作出异议听证决定。
(二)成立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办公室(以下称“诚信办”),隶属于协会,对理事会负责,执行本办法;诚信办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组成人员三人或以上,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
诚信办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本办法及《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适时调整、补充评价标准;
2、受理对各会员的市场行为、从业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审核会员诚信综合评价的申报材料,对会员进行抽查、检查,收集各会员的信用信息;
3、调查取证、核实鉴定会员市场行为、从业行为中相关的违反行业规范、违反诚信的行为;
4、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扣分、加分的决定,对动态评分70分(含)以下、信用等级D级(含)以下的会员向理事会提议信用整改;
5、负责实施本办法相关的公示,发布公示信息,处理公示更正异议。
 
第二章  评价工作
 
第六条  动态评分
会员基础诚信分为100分;诚信办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进行动态扣分、加分,以反映会员实时的信用状况。
第七条  动态信用等级
根据动态评分,评定会员的动态信用等级。动态信用等级共分五个等级,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各级别的评分值和释义如下:
(一)A级,评分90分以上,综合信用状况优异;
(二)B级,评分90分以下、8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良好;
(三)C级,评分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一般,需要改进;
(四)D级,评分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综合信用状况较差,必须进行信用整改;
(五)E级,评分60分以下,终止会员资格。
本条所称的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八条  档案制度
诚信办建立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档案和信用记录档案。
工作档案应根据本办法及《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负责收集、记录各会员的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核实、跟进,保存有关原始资料、调查报告。
信用记录档案负责记录会员诚信综合评价的动态评分、信用等级及其他重大信用信息。
第九条  公示动态信用档案
诚信办通过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官方网站,建立各会员的动态信用档案,公示其基本企业信息、近三年的信用记录档案信息及其他重大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动态评分
诚信办根据受理申报、投诉和举报、抽查、检查等收集各会员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经初步调查核实后,诚信办认为会员存在诚信综合评价扣分、加分情形的,应作出扣分、加分的评分意见,并将该评分意见通知相应会员。
第十一条  书面答辩
会员在收到诚信办的扣分、加分的评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会员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诚信办作出评分。
第十二条  评分决定
接受评分的会员答辩期满没有答辩、逾期答辩或者答辩理由不成立的,诚信办应按照评分意见作出扣分、加分的决定;答辩理由成立的,变更扣分、加分决定或者不作出扣分、加分的决定。
诚信办作出的评分决定,应将该决定书面通知相应会员,并进行网上公示。
评分决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相关会员进行监督或提出意见。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执行职权
诚信办负责执行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工作中抽查、检查、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程序
诚信办抽查、检查、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制作调抽查、检查、调查、取证的记录。
涉及技术方面的调查,必须有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派出3名(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增加至5名)参与调查,并以集体名义向诚信办提交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配合取证义务
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诚信办的调查、检查、抽查、取证予以积极配合,如实答复有关询问,积极、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据。
会员或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诚信办的调查、抽查、取证的,或者逾期答辩、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相关的答辩权利和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不属于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的有关信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有权不予答复、配合。
第十六条  申报
会员应根据诚信办的要求自行提交诚信评价的相关申报材料;故意不申报或者申报虚假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章  异议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异议听证申请
会员对诚信办扣分、加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扣分、加分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内向协会理事会申请异议听证。
申请异议听证的,应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原扣分决定或加分决定、异议听证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异议听证方式
协会理事会召开理事会会议,对会员的异议进行听证和审议,异议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
异议申请人有权表达其意见、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理事会应予以听取、采纳。
涉及技术方面的异议听证,必须有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派出3名(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增加至5名)参与听证,并以集体名义向理事会提交结论。
第十九条  异议审议
听证结束后,理事会会议对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议表决。异议申请人是理事会理事的,需对理事会会议的审议表决过程进行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异议听证决定
经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后,对申请人作出异议听证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异议成立的,撤销、变更原扣分、加分决定。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信、失信处罚
诚信办在对各会员的诚信评价工作中,发现会员存在具体违法、违规、违反信用情形,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处罚决定
协会理事会收到诚信办的处罚意见,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办法、《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公约等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具体违信、失信行为处罚方式
协会理事会对会员的违信、失信行为的处罚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提请会员大会暂停、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解除相应职务;
(五)建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
(六)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处理;
(七)其他合法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信用整改
对各会员诚信综合评价的动态评分70分(含)以下、信用等级D级(含)以下的,由诚信办提议,经协会理事会对其作出信用整改决定。
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整改单位的会员权利,整改单位不得开展新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整改前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也必须在7日内处理完毕。同时整改单位应向诚信办提出具体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本单位鉴定人员、技术人员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不得办理整改单位鉴定人员、技术人员转出本单位进行执业。
协会理事会根据整改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良好的、达到整改目的,整改期满后恢复其会员权利和资格,其可以重新正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等活动;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效果差、未能达到整改目的,协会理事会可以要求其继续整改。
 
第六章  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示主体
诚信办为本办法有关公示的负责机构,负责对公示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更正异议
会员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认为应当更正的,应当将更正异议的内容、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诚信办。
诚信办应当对更正异议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经核实无误的,保留原信息;经核实有误的,及时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二〇一五年四月  二十三日起实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附件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本办法及附件与其他会员管理制度有冲突的,本办法及附件优先。
 

附件: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

2015423日公布施行,2016317日第一次修订)

总说明:

1、会员诚信基础分为100分;

2、本评价标准的单项扣分在10分以下(含10分)的,扣分执行期为1年;单项扣分在10分以上(不含10分)20分以下(含20分)的,扣分执行期为2年;单项扣分在20分以上(不含20分)的,扣分执行期为3年。扣分执行期满,扣分失效,不再计入诚信综合评价的评分;

3、本评价标准的加分,执行期一律为3年,期满加分失效,不再计入诚信评价的评分;

4、本标准除特殊注明外,扣分均以单份报告为依据。

序号

评分

类别

行为类别

具体行为

处理依据

评分标准

1

扣分

备案管理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5分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30分

3

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上传房屋鉴定管理系统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暂行管理规定》第六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2分

4

业务管理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或鉴定活动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10分

5

签订委托单、委托合同,未如实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存在“阴阳合同”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10分

6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存在虚假宣传、不当承诺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5分

7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存在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15分

8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存在串通作弊,围标、串标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30分

9

私下同时接收多个利益冲突委托人(单位)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未向各委托人(单位)披露、告知并取得其同意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10分

10

出借、转让、借用、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等证明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30分

11

以欺诈、商业回扣、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五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条

40分

12

擅自转包、转委托、非法分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10分

13

没有正当理由,拖延或不履行检测、鉴定义务,不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15分

14

故意泄露委托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10分

15

假借鉴定工作需要为名索要、收受钱财、物品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30分

16

未建立业务档案、未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未报送年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经批评、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0分

17

无故拒不参加本协会或理事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继续教育培训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2分/人次

18

本单位鉴定人员不再从业或离开本单位,未按时收回证书交至本协会秘书处注销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5分/人次

19

现场检查检测

参加评估、鉴定的鉴定人员(已依法备案)不足两名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广/人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一)1.项、《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现场查勘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5分/人次

20

现场鉴定时未由委托人签名确认或者没有留有于门牌等标志性位置拍摄鉴定人员现场工作照

《广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一)1.项、《广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现场查勘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5分/人次

21

现场检测鉴定时违反相关强制性技术操作规范或技术管理规范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危险房屋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广州市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2分

22

现场鉴定的记录不符合规范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1分

23

未对在用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5分

24

涉及建筑物力学性质或化学成分,未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10分

25

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按规定签章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分

26

未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本市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标准、规范编写、制作鉴定文书或鉴定报告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5分

27

未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独立开展鉴定,伪造、篡改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数据,有失客观、真实、公正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20分

28

出具伪造、虚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30分

29

出具虚假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造成恶劣影响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40分

30

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发生事故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三、六、十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40分

31

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和房管部门导致发生事故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30分

32

其他诚信管理

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不规范或执行不力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2分

33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合法权益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第八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5分

34

因违法经营被行政管理部门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20分

35

因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追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30分

36

因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司法部门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二十一条

40分

37

拖延上交会费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

10分

38

经催告后,仍拒不交纳会费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30分

39

加分

标准(规范)制定

主编市级或以上房屋质量检测或鉴定标准、规范(以发布署名为准)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10-20分

40

参编市级或以上房屋质量检测或鉴定标准、规范(以发布署名为准)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5分

41

表彰、获奖

受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相关的国家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评优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10分

42

受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相关的省部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评优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5分

43

受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相关的市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评优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2分

44

取得与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10分

45

取得与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学技术奖项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5分

46

参与应急抢险

自愿参与市级或以上抗震、抢险、救灾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5-10分

47

自愿捐赠

自愿向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捐款10万元(含)以上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5分

48

参与专家委员会

会员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专家并获批准的,每申报专家1名,加2分,10分封顶;专家在三年任期内应至少向协会提交一份或以上有关既有房屋检测鉴定的研究课题或学术论文的成果报告(不少于2000字);如专家参与既有房屋检测鉴定相关学术研究、编写规范、标准或主编、参编教材等活动,且有公开发表成果报告的,可等同提交。

 

2-10分

49

专家每参加一次专家任务,其所在会员单位加1分,每一年度10分封顶;反之,专家无理由每拒绝一次任务或有理由拒绝两次任务,其所在会员单位扣1分;专家未能完成第48项所要求的成果报告,在专家任期结束时,其所在会员单位扣2分。

 

1分以上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