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鉴定质量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5-04-28 点击数:2961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会员单位鉴定质量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坚持常抓不懈。为加强会员单位房屋安全鉴定质量动态监管,切实提高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罔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开展不打招呼的不定期、随机、突击性的动态监督检查,简称为动态监管,也称为飞行检查。

第三条 检查组由协会秘书处、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四条 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突击检查方式(也可以采取询问、检查资料的形式),不提前通知企业,飞行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会员单位或现场。

第五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拍照、调查询问、复印相关资料等方式,做好取证工作。检查组可根据需要现场调取资料。

第六条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会员单位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3、会员单位执行本协会管理制度的情况;

4、执业鉴定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

第七条 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向被检查单位如实出具《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须经检查组成员签名,被检查单位须盖章签收。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查意见进行回复或答辩,对技术性问题可以自行聘请专家研究,对非技术性问题(包括程序问题)可以进行举证。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不配合检查,不得以资料保管人员外出为由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以提交档案资料、询问形式进行的,会员单位须按规定时间送达档案资料和安排相关人员到协会秘书处,否则,视为拒绝检查。

 第十条 检查意见处理程序

1、被检查单位提交答辩意见后,非技术性问题直接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技术性问题则转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参照《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流程》组成专家组复核,专家组以集体名义向协会理事会提交报告,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2、协会理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存在问题会员单位的处理

1、对第一次检查存在问题的会员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

2、对第二次检查存在问题的会员单位,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暂停被检查单位会员资格三个月。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经协会理事会审议确认整改合格的,恢复会员资格。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执业注册鉴定员的转出手续。

3、对第三次检查存在问题的会员单位,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暂停被检查单位会员资格,直至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

4、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检查的被检查单位,或第一次检查后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经协会秘书处催促,在15天内仍然整改不合格的,按本条第2款处理。

 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会员违规行为,构成违反诚信行为的,具体的诚信评价扣分、处理处罚按照《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诚信综合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5年4月23日起施行。

 

 

 

会员单位鉴定质量动态监管实施细则(2015年4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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