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2-10-12 点击数:4750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正常秩序及行业声誉,保障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及其从业的鉴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机构自律
    第三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要求,切实履行客户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
    第四条  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参加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和发应用,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行业总体技术的发展。
    第五条  不转借、出卖、伪造、涂改资质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在承揽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相互诋毁。
   第六条  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鉴定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第七条  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鉴定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薪酬,提供劳动保护。
   第九条  不损害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委托单位因工作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作相应处理或赔偿。
第三章  鉴定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条  鉴定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程序,开展鉴定工作,保证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并对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造假数据、不出假证明、不做假鉴定、不做假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能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不转借、出卖、伪造、涂改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  鉴定人员要清正廉洁,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向客户索取钱物,不收受客户的任何礼金和礼品。
    第十三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十四条  鉴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试验检测机构,按照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聘用单位从事鉴定工作,不得擅自离岗离聘,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工作和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鉴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纪律检查部根据违约次数、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损失数量、违法违规等情况,给予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鉴定机构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处理
    视违反本公约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一)通报批评;
    (二)提请会员大会取消其在协会内的任职的资格,并解除相应的职务;
    (三)提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四)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鉴定人员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处理
    视违反本公约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议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建议由鉴定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通报批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注销从业资格证书;
    (四)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在网站等相关媒体公示。各会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于2007 88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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