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24-06-14 点击数:828
为落实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免处罚清单)》,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制定背景
近年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在印发首批免处罚清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6号)的基础上,梳理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二批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第二批免处罚清单》),进一步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第二批免处罚清单》的制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的意见,要求各级执法机关既要为市场主体发展留足发展空间,又要坚守安全底线,在执法方式上应当由机械式“一刀切”的执法转变为人性化柔性执法。因此,制定印发《第二批免处罚清单》是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手段,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发挥法治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第二批免处罚清单》的制定是落实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容错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制定《第二批免处罚清单》,严格落实精准执法的要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第二批免处罚清单》的制定是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企业合规体系的意见>的通知》(2-〔2023〕-315)与《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2022〕-817)也明确提出了“完善与企业合规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创新行政监管方式方法”的要求,制定《第二批免处罚清单》就是践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要求,坚持教育与惩戒相关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市场主体更具有活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提升的市场主体获得感。
主要内容
《第二批免处罚清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而编制,此次共梳理6项可纳入免处罚范围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依据和配套监管措施等内容,形成了我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主要内容如下
01
对不具备白蚁防治单位设立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确认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经责令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违法单位的教育、指导或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提升日常检查频次。
02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2个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确认为首次违法,涉及违法行为在3宗(含)以下且经责令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教育、指导或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加强日常巡查,提升日常检查频次。
03
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不备案的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确认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经责令在限期内完成备案的,可不予处罚。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违法单位的教育、指导或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提升日常检查频次。
04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实施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或者变更检测单位未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等2个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确认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经责令在逾期10日内完成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违法单位的教育、指导或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并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提升日常检查频次。
(来源:广州住房城乡建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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